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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規則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合議庭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主持法庭審判活動,指揮司法警察維護法庭秩序。出庭的法官、書記員、公訴人或者抗訴人、司法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著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應當著裝整潔。法官進入法庭,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宣布法庭判決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司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司法活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經院長批準,可以口頭警告、訓誡,或者沒收錄音、錄像、照相器材,責令其離開法庭,或者處以罰款、拘留。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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