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以及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股份分紅、收受禮品等。;
2.房子。主要指公民用於居住的房屋;
3.儲蓄。指公民存入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的貨幣;
4.日常用品,如衣服、食物、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書法、繪畫、陶瓷、古籍等具有壹定價值的物品;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或者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