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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關於立案事由的規定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第壹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度。對於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第壹審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度。

第二條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出具書面憑證,註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起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撰寫起訴狀提供範本和指南。當事人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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