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調解不適用於行政案件的審理;
3、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
(四)判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的其他情形。
5.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