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二條堅決落實“壹戶壹宅”的法律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批準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房屋出售、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