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需要根據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它們是:
(1)未滿10周歲的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義務的,不承擔責任。是否盡到教育責任,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2)在校滿10周不滿18周歲的,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導致管理責任,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學生在校受傷,各方都有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如果學生在校外與人打架或者意外受傷,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打架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承擔責任;
2.如果學生在學校被單挑或者誤傷,應該從兩方面來看:
(1)如果10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或培訓機構受到傷害,法律通常會要求學校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經盡到管理責任;
(2)10至18周歲的學生在學校或培訓機構受到傷害,學校通常不承擔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能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這個時候,學校需要承擔壹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