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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與16歲未成年少女同居,如果雙方同意,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北京專業婚姻律師提醒:與16歲以上的女生自願同居不違法,與14歲以下的女生同居並發生性關系,無論自願與否,都是犯罪。

當女方年滿16周歲,且男女雙方發生性關系前,既未違背女方意願,也未強迫其改變規範,且雙方從內心到外部完全自願的,不構成強奸罪。即使事後因為被揭穿,女方為了挽回面子起訴男方強奸,或者因為女方事後反悔,也不能以強奸罪定罪。當犯罪者與壹名婦女發生性關系時,該婦女既表示同意,也表示不同意。我們應該全面回顧男女關系,時間,地點,環境條件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四十壹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脅迫他人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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