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安排,體現了檢察機關作為領導與被領導的上下級關系,及其集中統壹的特點,與人民法院作為監督與被監督的上下級關系有顯著區別。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檢察機關必須整合,具有強大的集中性和統壹性。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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