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商業銀行抵押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抵(質)押物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為保證實現與商業銀行相關的債權,降低信用風險而向商業銀行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或權利。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完善與押品管理相關的治理結構、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五條商業銀行的抵質押品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質量控制應符合法律法規。
(2)有效性原則。抵押、質押擔保手續完備,抵押物估值合理,易於處置和變現,對債權有較好的保護作用。
(3)謹慎性原則。充分考慮抵質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審慎制定抵質押品管理政策,動態評估抵質押品價值和風險緩釋效果。
(4)從屬原則。商業銀行使用擔保品降低信用風險應基於對債務人償付能力的全面評估。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抵質押品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對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商業銀行酌情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