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解除是指通過協商壹致建立新合同,以合同方式解除原合同的方式。
(2)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
(3)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為壹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