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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什麽區別?

1.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什麽區別?

1,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區別包括:

(1)器官的性質不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2)責任不同。法院的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逮捕;

(3)上下級關系不同。上下級法院的關系是審判監督,上下級檢察院的關系是領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12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二、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1.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說明審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要求;

2、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有關業務,研究制定檢察工作方針和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3.依法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4.負責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和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進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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