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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的法定職權是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包括: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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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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