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處罰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旨在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壹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二)向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三)擅自動用發行基金。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造成損失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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