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人權,是指在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根據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所謂人權,就其完整意義而言,是每個人自由平等地存在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是每個人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和平等權利。
人權有兩個顯著特征:第壹,它的主體必須是全人類。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指出,所有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國籍、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都有權享有人權。從理論上講,每個人都應該享有人權,每個人都應該享有人權。
第二,它的內容必須體現人類的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壹直是人類追求的目標。從人權的角度來看,自由意味著人成為自己的主人。平等意味著人們享有相同的地位、權利和尊嚴。在國際人權法和各國憲法中,人權條款都指向自由和平等,是對人類存在和價值的普遍肯定。
簡單地說,人權是指人們根據其自然和社會性質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人權之所以是人權,是因為它代表人類尊嚴,體現了正義、公平、人道和善良等美好的人類精神和價值觀。沒有人權,人類就無法有尊嚴地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權是人類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標誌。
此外,對人權更現實的解釋是,人權是國家法律所承認的公民權利。雖然這壹解釋突出了人權的法律特征,但將人權鎖定在法律中意味著法律決定人權,這是不令人滿意的。但是法律是國家制定的,所以國家意誌決定人權。對人權的這種解釋違背了人權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