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管理,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公務員制度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執行黨關於培養幹部的路線和政策,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
第五條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公務員管理堅持監督與約束並重、激勵與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應當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註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同級公務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