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女婿沒有贍養嶽父母的法律義務。這不是民法的問題。以前的婚姻法和現在的民法典都沒有規定女婿有贍養嶽父母的法定義務。可能是因為民法典剛剛實施,引起了大家的關註。但是,民法典並沒有顛覆我們以前的法律規定和社會秩序。相比較而言,民法典的大部分條款還是沿用了原有的法律條文。實際上,只有少數幾個新的規定和修訂的規定。
第二,父母贍養父母的義務由子女承擔。以前的婚姻法和現在的民法典都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撫養教育孩子長大,孩子自然有贍養父母的法律義務。女兒即使結婚,也應該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個問題的討論也說明了我們“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影響有多深。
要知道,我們新中國最早的法律就是婚姻法。從1950《婚姻法》頒布實施到現在《民法典》實施已經過去了70多年,但是我們老百姓對這個概念以及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沒有準確的認識。總的來說,我們的法學教育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三,看女婿養老不太現實。如果嫁出去的女兒不願意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沒有孝順的想法,指望女婿孝順老人,大概是不現實的。在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都享有權利,都有義務。出嫁的女兒有贍養的義務。只要女兒能意識到這個義務,並願意履行,就沒有問題。
但是很多父母受傳統觀念影響,在財產分配上卻不考慮女方,或者女方分配得少。由於父母的不公平或不同待遇,子女抱怨他們的贍養義務。所以,父母如何處理子女之間的關系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