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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的認定條件

法律解析: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對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不真實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廣告或者其他方法以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導致或者足以導致購買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產生錯誤認識。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虛假宣傳:

1,商品或服務不存在。

2.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商、有效期、銷售狀況、所獲榮譽等信息。商品的內容、供應商、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獲得的榮譽等信息。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

5.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屬於虛假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a)貨物或服務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五)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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