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或服務不存在。
2.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商、有效期、銷售狀況、所獲榮譽等信息。商品的內容、供應商、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獲得的榮譽等信息。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
5.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屬於虛假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a)貨物或服務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五)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