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想非罪”。行為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犯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不是犯罪。比如,A購買了未經許可使用珍貴樹木制作的家具,沒有意識到這壹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收購加工珍貴樹木及其制品罪。人們普遍認為,不懂法律不是壹個可以接受的借口。因此,原則上不排除“假設非罪”的責任,但可以酌情減輕責任,因為在假設無罪的情況下,行為人不知所措,主觀惡性較小。
2.《想象的犯罪》。行為在刑法中沒有定義為犯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是犯罪。比如復制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不構成犯罪,但他錯誤地認為是犯罪。因為判斷行為性質的依據是法律,而不是行為人對法律的誤解,所以行為人的“假想犯罪”並不改變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不構成犯罪。這種誤解對行為的本質沒有影響。
3.犯罪者誤解了指控和罪行的嚴重性。比如小偷剪斷使用中的電線,小偷以為是盜竊,實際上是依法破壞電力設備罪;壹個人以為這個罪沒有死刑,實際上他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這種對法律的誤解與行為人的違法性(或危害性)認識無關,所以不影響犯罪的大小,也不影響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