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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法律規範

早在1890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商法。從65438到0948,政府頒布了證券交易法和註冊會計師法。這三部法律對註冊會計師的監管制度影響深遠。此後,日本政府多次修改上述三部法律。

商法、證券法和交易法分別規定了註冊會計師法定審計的適用範圍。比如《證券交易法》(1951)規定,首次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接受法定審計。商法(1974)規定對外發行500億日元以上的公司必須接受法律審計。同時,這兩部法律還明確了註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隨著註冊會計師制度的發展,註冊會計師法已經成為規範行業的主要法律,註冊會計師制度的重大改革也隨著註冊會計師法的修訂而開始。比如1948年《註冊會計師法》對會計師、審計法人的資格、註冊、考核、處罰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1966年,日本政府正式修改了《註冊會計師法》,增加了審計法人①條款和註冊會計師協會(JICPA)特殊法人條款。其具體內容包括:審計法人的設立應由財政部長批準;審計法人修改章程必須經財政部長批準;審計法人必須向財政部長提交財務報表和業務報告;審計法人經全體職工同意解散時,必須報財政部批準;合並的認可;對提供虛假或不當證明的審計法人,財政部部長予以停止執業等處分。2003年,日本《註冊會計師法》再次修訂,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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