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期主要以《德國民法典》第二章為基礎,並采用了《德國民法典》的體例,設置了高度抽象概括的總則部分,分為財產權、債權、親屬繼承四個部分(前三部分為財產法,後兩部分為家庭法),在體例上無疑比《舊民法典》好很多。被稱為“明治民法典”。
明治民法典於1898年正式實施。另外,明治政府參照德國憲法,頒布了移植的結果——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1890年,德國羅斯勒起草的商法典(《舊商法》)頒布,9年後,以德國商法典為藍本的《明治商法》頒布實施。1880年,日本頒布了Pauasonat參照法國刑法典編撰的《刑法典》(即“舊刑法典”),1908年開始實施參照德國刑法典的新刑法典。1890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也帶有濃厚的德國法痕跡。進入20世紀,日本已經成功地將大陸法系國家的“六法”制度移植到本國。
以上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用。(美國法律屬於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日本屬於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日本和美國屬於不同的法系,希望不要被壹樓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