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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藥物成癮的措施

吸毒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認定其吸毒成癮:

1.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含有毒品;

2.有證據證明他吸食過毒品;

3.有戒斷癥狀或證據證明有吸毒史,包括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或曾自願戒毒。

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健康。

2.客觀上說明行為人有販毒行為。

3.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是故意的。

販賣毒品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販賣、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等量毒品的,壹般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數量在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的,或者販賣其他毒品數量相近的,壹般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重量在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相近的,壹般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公安機關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毒品成癮認定,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後24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字,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單位印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壹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者應該接受戒毒治療。

藥物成癮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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