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山本的女兒在他開始侵犯女兒的時候才13歲和14歲,我們國家這種女孩就是壹種孩子,根本沒有反抗的能力。然而,法院竟然判決女兒如果不想與她發生性關系就應該拒絕,然後甚至要求女孩提供受到威脅或無行為能力的證明,這激起了公眾的憤怒,並引發了多次街頭抗議。
讓我們回到1907,當時日本剛剛開始制定刑法。當時的日本還是壹個完全重男輕女的國家,就是男人最大。當時的法律只是通過規定女性只能生下自己的丈夫而不受其他男性侵犯來保護強奸案,這在當時是可行的,但在今天,這條法律顯然是如此落後。
事實上,這不是日本首例性侵案,也絕不會是日本最後壹例。保護女性也是這次事件後6次遊行的主要目的。但是,刑法的修改遠不是簡單的,不是靠幾次遊行就能改變的。可以說,這六次遊行就像給壹頭大象撓癢癢。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有必要徹底瓦解重男輕女的思想,才可能有所改善。希望日本能盡快修改新刑法,保護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