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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的基本特征

日耳曼法的歷史條件使其具有以下特點:

1是群基定律。所謂群體本位是相對於個體本位而言的,也就是說法律保護的中心和出發點是群體。法律保護個人不僅因為他是人,還因為他是群體的壹員,所以個人行使權利和義務應該受到群體的約束,而不是由個人的意誌決定。

2.這是個人法。這是遵循部落習俗只適用於原公社全體成員的慣例而形成的原則。

3.具體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法,也沒有壹般的原則,只有壹些解決各種糾紛的具體方法。

4、註重形式,註重法律行為的外在表現。在各日耳曼王國,各種法律行為,如財產的轉移,都必須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講固定的語言,配合壹定的象征性動作,並有符合法定條件和在場人數的見證人,否則不發生效力。

5.這是壹個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中雖有體現宗教信仰的制度,如宣誓、神判等,但宗教法規並不包含在法律內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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