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前者主觀上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後者是粗心大意,即非故意。這樣的從事行為當然傷害了別人的身體。如果是健康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整體判斷。它們的相同點是:客觀上死亡結果已經發生,行為人主觀上屬於過失心態,即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是意料之外的。不同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過失致人死亡是沒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區分兩者的關鍵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