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留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數和次數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3.構成容留他人的,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數、次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後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
4.對構成容留他人的,應當綜合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數、次數、危害後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決定適用緩刑。
不止少數人允許他人吸毒。
允許三人以上同時吸食、註射毒品的,構成容留他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吸毒人員提供吸食毒品的場所,可以是行為人應吸毒人員的要求或主動提供的,也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或被動提供的;可以有償或者無償提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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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壹條。
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或者介紹販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