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隱性政府債務理論上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主要是通過不規範經營或變相舉債產生的。如果地方政府自己編制資產負債表,隱性債務就不計入負債。第壹,隱性債務的借款主體不是政府即地方政府的會計主體。第二,隱性債務的償還並不是當前的義務,而是由未來的壹些事項決定的,比如融資平臺本身能否償還債務,金額可能無法準確計量,要看借款人能償還多少。換句話說,隱性債務基本上屬於或有負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條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循環經濟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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