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項允許”是指在規定時間內允許部分審核材料暫時缺失,實施非審要素缺項的受理和審批。
期滿不符合更換條件的,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規定:
1,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2.吸食、註射毒品未滿三年,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吸食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
3.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4、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5、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6.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被依法吊銷執照未滿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
8.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壹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壹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的車管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