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幹意見。
10.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及購買的財產作為普通* * *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作為贈與關系處理;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取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 * *的債權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