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常回家看看”已寫入法律,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於2013年7月正式實施。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這也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法律”,不經常看望老人會違法。同時,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被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該法明確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家庭養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同住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照顧者遷移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顧老年人提供幫助。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危房改造時,應當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此外,法律還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但以上規定都是倡導性規定,就像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壹樣。如果違反,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主要原因是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還達不到這樣的要求,強迫所有的孩子經常回家看望父母是不現實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目前妳不回家看父母,國家是不會懲罰妳的。但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但暫時不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