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還規定了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原則:壹是通過民主程序;二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第三,已經向勞動者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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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
如用人單位的辭退、開除、解聘等。、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撤銷。
人民法院對追償勞動報酬、撫恤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可以變更賠償數額。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