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x0d\ 1。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妳可以在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不經用人單位同意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辦理離職手續。\x0d\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用人單位批準,可以提前30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x0d\ 3。如果妳沒有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妳只要遞交辭職信走人就行了。這時候妳就違法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妳承擔直接經濟損失和招妳產生的費用。\x0d\ 2。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也就是俗稱的辭職信、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方便留存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妳的工資或者沒有為妳辦理離職手續,妳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x0d\ III。相關法律依據:\x0d\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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