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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的抗辯詞

法律分析:故意傷害罪,壹審辯護,審判長及合議庭:本案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和性質無異議,但根據全案證據材料和今天的庭審活動,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下列法定或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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