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費者在知道酒店已經明確告知的情況下還不能接受,其實這個階段的合同談判就相當於酒店和消費者沒有達成入住協議。
也就是說,雙方的酒店服務合同不成立,這麽小的糾紛,雙方都沒有過錯。
註意,酒店給了消費者壹個前提,北京所有的酒店都有這樣的壹般要求,那麽這就構成了壹種明顯不公平的狀態,因為酒店作為提供方,在酒店行業入住規則和要求方面更專業或者信息對自己更有利。
這導致了兩個法律後果。壹種是酒店提供了訂立合同前提的說明,可能是隱瞞或者欺詐。另壹種是在專業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下,酒店的正常規則沒有盡可能充分地向消費者披露。
因為北京其他酒店如全季、北京飯店協會及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入住酒店客房的人數。此時酒店的解釋顯然未能正常披露酒店的規則,甚至進行了虛假和隱瞞的陳述。
壹是不符合合同訂立精神,二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如果是這樣的話,如果真的提起訴訟,酒店可能不僅不予理會,還會把錢退還給消費者進行賠償。
所以這種解釋是違法違規的。
其實,定了房是壹回事,誰能住進去是另壹回事。方法總是比困難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