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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性:

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追訴時效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確定: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後,仍可以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 *有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 *有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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