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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法規定“法官退休後從事律師工作必須放棄退休待遇”,會有什麽後果?兩者如何取舍?

今年3月,在某地的《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方案》中,也有“按照司法部要求開展執業準入核查,禁止法院、檢察院退休、辭退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內容。

但是,在我國的法律中,並沒有禁止法官、檢察官退休後從事律師或有償法律顧問工作。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兩高”和司法部可能會聯合發文,然後取締。

根據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的規定,法官、檢察官離職兩年內禁止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也不禁止退休後成為律師,與退休待遇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19年4月23日修訂通過,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或者辯護的除外。

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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