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適用死刑。這裏的“量刑不當”既包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壹個被判死刑的女人,只要在行刑前壹刻說自己“懷孕”,就不會被立即處決。即使她自然流產或者事後墮胎,也不能以同樣的罪名判她死刑。這是因為這是保障女性人權的壹種絕對方式,也是保障生命權的壹種體現。
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壹些死囚可能會想盡辦法在行刑前懷孕,因為這是壹種保命的方法。如果他們采取行動,可能不會成功,但如果不采取行動,他們將百分之百面臨死亡。但問題是,壹個死囚在監獄或者看守所裏,怎麽可能懷孕?但凡是沒有絕對的,總會有這樣的情況。比如我們經常聽到壹些國外的新聞,說壹個男獄警和壹個女囚發生了性關系,女囚懷孕了。這其實挺常見的。無論是女囚的故意,還是男獄警的淫欲,只要形成了女囚懷孕的事實,那麽女囚就免於死刑。
正是因為法律上這種保護女性絕對權益的調控,也給了壹些犯罪分子壹些可乘之機。比如壹些販毒集團利用孕婦販賣毒品,這些懷孕的女罪犯即使被抓,也不會被判死刑。所以犯罪團夥利用這部本來是保護人權的法律,公然踐踏法律,往往讓這些犯罪團夥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