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溝通,大家得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員的回復:?兩人均為精神殘疾,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女方不能表明結婚意向,婚姻登記條例明確規定不能登記。無論殘疾是先天的還是後天的,女方都沒有表示自願結婚的意願。按照婚姻法和民政部門的文件,不可能為她辦理結婚證?。看來民政局工作人員說的確實有道理。民政局批準結婚登記是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即法無授權不可為。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願;(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所以民政局拒絕給他們登記結婚不是因為他們殘疾,而是因為女方無法表達意願。也就是說,我們不知道女方是自願的還是有其他原因。如果雙方都是自願的,那麽他們可以再次提交結婚登記申請。在兩人都自願的情況下,民政局工作人員肯定會正常登記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