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交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審後,原評審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出具評審報告;評價結果沒有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價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評估。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