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範圍:所有行政法律援助、所有民事法律援助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特殊困難必須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或村出具書面證明。申請合理的,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20日內予以答復。
2.指定辯護:應當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可以指定辯護。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盲、聾、啞的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4)法庭認為案情重大,需要辯護人的,也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援助,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的壹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層面,對因經濟困難等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護其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它在壹國司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