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壹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 * *患者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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