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書面報告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並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準。
擴展數據:
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要求的規定:
1.如果產權受到侵害,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3.所有權人有權在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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