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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銷生效的行政處罰

生效的行政處罰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撤銷。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開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

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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