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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回遷房買賣合同糾紛

回遷房的產權有三種。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規定,出賣人轉讓已由保障性住房購買並管理的房屋,當事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具體來說,本案中,陳先生與魏先生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況。因此,雙方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壹般來說,回遷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應根據回遷房最終確認的產權性質來確定。具體有三種情況:壹是回遷房為商品房、經適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的,合同效力應當有效;二是回遷房產權為經濟適用房的,合同效力按照經濟適用房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具體為:1,在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買賣已購保障性住房,回遷房買賣合同無效。2.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合同簽訂於2008年4月11日之前,且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期限屆滿後或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轉讓所購住房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第三,未確定回遷房性質的,這類合同的效力因房屋性質無法確定而無法確定,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產權性質確定後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律師提醒:購買回遷房前,弄清其性質——在此,房產律師團還特別提醒想購買回遷房的購房者,可以通過開發商發布的拆遷政策中對回遷房性質的說明或去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查詢,確認回遷房性質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回遷房,以免日後因為回遷房的產權不確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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