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抽逃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或者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虛假出資、註冊資本抽逃將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還規定了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註冊資本罪。觸犯刑法相應條款的,將承擔刑事責任。回籠資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回籠資金必須由投資人完成;2.投資者必須占有被投資企業的財產;3.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資產的侵占是在秘密和不為人知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賬目處理不當;4.投資者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的保障程度降低)且無法知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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