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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權力運行?

如何規範權力的運行如下:

1,要規範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職責權限。

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職權,明確職責任務,完善部門職責和人員編制制度,做到定位準確、邊界清晰、權責壹致、人員壹致,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盡量做到決策、執行、監督職能分離,限制人財物等高風險部門和崗位的權力,壓縮和規範各種權力的自由裁量空間,防止權力失控。

2、為各種形式的監督能很好地運行創造條件。

支持人大等監督機構通過質詢、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等方式行使監督權,支持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最大限度減少領導幹部瀆職侵權和濫用職權的發生。

行政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廉政教育和嚴格監督,深入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促進權力依法行使和公開透明運行。審計機關要充分發揮並進壹步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在經濟決策、經濟管理和金融政策執行中的審計監督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第139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壹種或者幾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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