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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法律對皇權專制制度的維護

明朝的張婷制度:為了加強君主專制,人們被迫服從,並經常使用非法的懲罰,如張婷。

朝廷幕僚,也就是皇帝下令,負責刑罰,幕僚對朝廷以上大臣負責。

工廠守衛:

廠衛是明朝的特務機關。廠衛制度是皇權高度集中的產物,擁有偵察逮捕、監督審判、法外處決等各種特權。廠衛最早由錦衣衛出現,也有東廠、西廠、內廠。工廠衛生介入司法是明代法律制度的壹大特色。

文字獄:

它是明朝加強文化和思想專制的壹種形式。由於出身卑微,又有出家和紅巾軍的經歷,朱元璋對奏章的寫法非常敏感,尤其忌諱與“賊”、“賊”、“僧”、“坤”諧音的詞語。往往看著生意,只壹句懷疑的話,往往會害死人。壹些官員和文人,往往因為壹句懷疑的話就被殺。歷史上稱之為“文學監獄”。

清朝有:

首先是反反向重罪的擴張。

危害天皇安全和尊嚴的行為,如“謀反”、“謀反”、“不敬”等,被列為最嚴重的罪行。

二是繼續用“亂”{黨罪}。

限制旗王與外國官員的勾結,以及官員之間和官員與富商之間的勾結,

。違者可被流放甚至處死。

三是加大對搶劫犯、小偷等重罪的處罰力度。

加大了對搶劫、盜竊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懲治和打擊力度。

四是用“文字獄”的手段懲治“異端”。僅乾隆年間,就有80多個“文字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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