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下列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主要是以下三種罪犯: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