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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私挖濫采不合理開采的現象

第壹,如何對私挖濫采行為適用刑法罪名

以單位名義濫采、超許可範圍開采、擅自進入密閉井口開采、亂采濫挖取得采礦權的;未取得采礦權擅自開采的,以非法采礦罪或者破壞性采礦罪定罪處罰。

對於少數人員,臨時聚集,采取秘密措施,開膛或者張口進入密閉井口偷煤,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量刑可以適當從輕)。

二、如何正確適用上述兩個罪名對私挖濫采的行為。

正確適用上述兩個罪名,有效打擊非法挖掘犯罪,關鍵在於正確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分類和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盜竊罪屬於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的範疇,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屬於刑法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範疇,侵犯的客體復雜,主要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以及礦產資源所有權。

2.客觀特征不同。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采礦在客觀上表現為:無采礦許可證采礦(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采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的;未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其他礦產資源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盜竊罪的客觀特征主要表現為秘密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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