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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於全球海洋治理體系核心的國際法

法律分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又稱《海洋法公約》或《海洋法條約》,是1973年至1982年召開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UNCLOS三)產生的國際協定。《海洋法公約》確定了所有國家在利用世界海洋方面的權利和責任,並為企業、環境和海洋自然資源管理制定了指導方針。該公約締結於1982年,取代了1958年的四項條約。1994,在圭亞那成為第60個批準該條約的國家壹年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截至2065年6月,167個國家和歐洲聯盟加入了該公約。不清楚《公約》在多大程度上編纂了習慣國際法。

法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條,領海及其領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國的主權及其陸地領土和內水以外的毗鄰水域,或就群島國而言,群島水域以外的毗鄰水域,稱為領水。

2.這壹主權延伸至領海及其海床和底土。

3.對領海行使主權受到該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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