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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執行的條件

法律分析:1。申請恢復執行時,申請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單位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時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作為權利義務承擔人申請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據,法院應當依法變更申請執行人。2.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應當準確填寫原執行案號、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聯系方式等內容。3.明確提供被執行人的目前狀況和可供執行財產的信息或線索,否則不予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暫緩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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